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协(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协会,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Association of Urban Planning,简称 HAUP。
学会名称: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学会,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Society of Urban Planning,简称 HSUP。
协会和学会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本省城乡规划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城乡规划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提高本省城乡规划的理论与实践水平,发挥行业与政府的纽带作用,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为本省城乡规划行业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黑龙江省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内,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83号(邮政编码:15004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城乡规划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二)总结、交流、推广城乡规划及相关领域先进理论和新技术;宣传普及城乡规划业务知识、公共政策和相关学科知识;组织行业考察、会议交流、培训讲座、成果展览等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三)积极参与国家和本省城乡发展战略决策咨询,参与重要规划建设项目的论证、咨询工作。
(四)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及各类规划的论证、科技成果的评议、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地方标准规范的制定等技术服务工作。
(五)组织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学术专著、科普读物和其他出版物工作。
(六)协助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宣传贯彻党、国家和本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沟通政府和行业的关系,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建立行业职业道德标准和自律公约,维护行业之间公平的竞争环境;开展诚信评价,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继续教育和有关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城乡规划成果和学术论文评优活动,举荐学术人才;经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开展城乡规划方面的表彰和奖励活动。
(九)承担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转交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以及有益于行业建设和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凡从事城乡规划及相关学科的设计、科研、教育、管理等单位或个人,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者,经申请获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应当是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及相关的学术团体。
(二)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应当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高等院校毕业、从事城乡规划工作满2年者;
2.取得助理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城乡规划工作者;
3.从事城乡规划工作多年,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学术水平或重大贡献者;
4.热心并积极支持协会工作,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教育的领导工作,有经验、有成绩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发给单位会员证。
(一)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其授权的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外使用本会会员的名义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四)免费在会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文章,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八)单位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在技术咨询、论证、评议或举办培训班等方面给予的协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为本会会刊提供稿件,为本会提供行业发展建议、学术研究类文章、经验总结、国内外考察报告以及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会刊上发表声明。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会刊上发表声明。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二级机构,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进行奖励和表彰。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向理事会提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供理事会审议。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权力,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议代表表决通过,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时,须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处理本会重大问题。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二级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二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二级机构的设立除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二)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或有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的单位。
第三十条 二级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由本会理事单位以上人员兼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分支机构应当在本会换届一年内按照本会的规定换届。
第三十一条 二级机构应制定自己的工作规程和年度工作计划,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其内容不得与本会章程相矛盾,不得开展超出本会设定的业务范围或与本会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二级机构应围绕本会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本机构全体委员参加的学术研讨会,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一半;至少举办一次有部分委员参加的其他交流活动。活动结果应当在活动结束一个月内上报本会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根据实际可以设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名誉会长和顾问必须拥护本会章程,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曾担任本会会长或副会长职务、大城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行业内著名专家学者的方可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职务;名誉会长和顾问有权对本会重大事宜发表意见,有权列席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